重要文件
狀元紅大廈住戶管理規章
狀元紅大廈管理委員會 印製
請妥善保存本規章並隨產權移交
目 錄
編者序 :::::::::::::::: :::::第 頁
管理委員會出版序
主任委員序
副主任委員序
監察委員序
行政委員序
財務委員序
第一章 總則 ::::::::::::::::: ::第 頁
第二章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 頁
第三章
管理委員會:::::::::::::::::第
頁
第四章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第 頁
第五章 住戶公約::::::::::::::: ::第 頁
第六章 公共事務暨發包工程之管理::::::::::第 頁
第七章
裝潢(修)、土木、水電施工之管理::: : ::第 頁
第八章
汽車、機車、腳踏車停車位管理::::::::第 頁
第九章
社區、藝文、網路社區公佈欄及廣告之管理:::第 頁
第十章
廚餘、垃圾分類與垃圾子車管理::::::::第 頁
第十一章
電信通訊基地台::::::::::::::第 頁
第十二章
意見反映與處理::::::::::::::第 頁
第十三章
附則:::::::::::::::::::第 頁
附錄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行細則
三、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法
四、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
附件
一、本公寓大廈之範圍
二、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申報書
三、租賃或使用切結書
四、區分所有權會議出席委託書
五、本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
狀元紅大廈住戶管理規章
狀元紅大廈(以下簡稱狀元紅或本大樓)之住戶管理規章明訂管理與使用等事項,以增進本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之共同利益、確保良好居住環境為目的。凡依法成為本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者,皆具遵守義務。茲分載如下:
第 一 章:總則
第一條
本規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下稱大會)決議規章內容,修改時亦同。
第二條
本規章效力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住戶、繼承人、受讓人、管理人、承租人等具有合法之拘束力。
第三條
本公寓大廈之範圍如附件一(規章標的物件登錄表、圖說)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第 二 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四條
大會為本大樓之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得經大會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為之。
第五條
凡依法成為本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者皆具會員之資格。
第六條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應主動向管理委員會作資格變更,否則權益受損時,後果自負。資格異動申報表如附件二。
第七條
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區分所有部分出租時,須於租賃契約書中規定承租人及其同居人必須遵守本規章所訂定之事項,且承租人亦須出具同意書,具結同意遵守本規章章定事項,交與本會留存。其有轉讓或繼承者亦同。
第八條
大會之召開
依事務之緩急區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其召集程序分述如下,會前準備與議場服務,由管理委員會督導、管理公司人員服務為之。
一、定期會議:於每年四月召開一次,管理委員會應於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內容送達各區分所有
權人,並行公告。
二、臨時會議:依管理委員會之請求或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各為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
載明召開之目的與理由之請求時召開。如因時間急迫不及發送通知書時,得僅以公
告載明會議內容,通告週知,但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二日。
第九條
大會之決議
因議案內容之不同,決議所需之出席及同意比例,有下列二種:
一、一般議案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附錄一)第廿九條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
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
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如出席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上述規定,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召會議並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卅條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四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並應將此一決議標準載明於重召會議通知書中。
二、特別議案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卅一條規定,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人數四
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行之。
(一) 住戶規約之制訂或變更。
(二) 本大樓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 本大樓發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時。
(四) 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五)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第十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份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第十一條
區分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份不以計算。
第十二條
大會之決議事項,應做成會議記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十三條
委託代理出席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所代理之區分所有權比例超過本大樓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比例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會議出席委託書如附件三)。
第十四條
本大樓大會之權責:
一、本大樓住戶規約之制訂與修訂。
二、本大樓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決議。
三、本大樓管理政策之決議或變更。
四、區分所有權人提案或建議之審議表決。
五、管理委員選舉或罷免業務之處理。
六、監督本大樓管理業務之實施。
七、審議本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工作報告與財務報告。
第 三 章:管理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大樓計分為A棟及B棟,應選委員五名、以組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第十六條
委員由住戶(即房屋所有權人或租賃人及其配偶) 按每一門牌戶一票,以高票當選之原則依應選名額產生,另選備取委員二名。
第十七條
本會委員選舉方式,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以集會方式選舉者,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得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前項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並不得再作限制名額之主張。
第十八條
管委會設置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監察委員一名,財務委員一名,行政委員一名,共五名。
第十九條
委員為無給職。但因公務之需要影響自身工作時或接受管委會針對特定事項委託,得支領補助費用。
第二十條
支領補助費用,其給付方法,以每次新台幣二千元、由主任委員指派之。
第二十一條
委員之任期,自每年五月一日至隔年四月三十日止,為期壹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
主任委員由委員相互推選產生,其他職務委員由各委員互相推薦擔任之。
第二十三條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二十四條
本大樓管委會每月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第二十五條
管委會每年改選一次,於每年四月份由管委會召集大會辦理選舉下一屆新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管委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管理公司書記會議記錄。
第二十七條
管委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為之。
第二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議題,有即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
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レレ
第三十條
會議內容及其決議事項應於會議後五日內公告於本大樓社區公告欄與「狀元紅大廈全球資訊網」
社區公告欄。
第三十一條
本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管委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會對外代表本大樓處理一切有關本大樓整體事件。並具有當事人能力,對內直接向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負責。
二、共有與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住戶共同事物應興應革事項之建議。
四、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五、住戶違規事項之制止與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本大樓及其周圍之安全與環境維護。
七、本大樓公有收益與管理經費之收支保管運用。
八、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九、本大樓有關文獻與公用文書資料之保管。
十、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與督導。
十一、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與報告。
十二、其他本規約所規定事項。
十三、審議、製訂或修正本大樓管理規章及各項實施辦法。
十四、執行本規章及綜理本大樓一切公共行政管理事務,並督導本大樓管理業務。
十五、處理管理費用、公共基金等經費之收取、保管、支出業務。
第三十二條
管理委員因故出缺時,由備取委員依序遞補出任,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三十三條
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一、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
二、非區分所有權人之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第三十四條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物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其已擔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佔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曾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一條
管理委員之執掌權限如下:
■主任委員:
一、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對外事務之有效簽認。
二、對內負責會務之推展及管理之監督。
三、依管委會決議執行本規章所定之管理委員會相關職務。
四、於社區大會中,對區分所有權人提出管理委員會會務報告。
五、依消防法暨相關規定就具有防火管理人證照之住戶遴用為本大樓防火管理人。
■副主任委員:
一、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
二、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三、負責社區各項聯誼、慶典、藝文、等活動舉辦事宜。
四、社區各項規定違規糾舉及住戶之間糾紛事件協助處理。
■財務委員:
一、負責本社區經費核支、現金與存款憑證之保存。
二、負責本社區定期帳目之公告。
三、年度預算編列、決算報告等會計報告之擬定。
■行政委員:
一、監督例行性之清潔工作、機電保養、消防與弱電設備維修作業之廠商,以確保本社區各
項公共設備之正常運作。
二、監督水池清洗、社區消毒、水質化驗等專業性工作。
三、籌劃社區內外牆美化綠化。
四、社區垃圾分類與廚餘堆肥之教育推廣與執行。
■監察委員:
一、監督、查核與建議管委會一切會務、事務、財務。
二、各項發包工程款項、物品採購、修繕工程之監督、審核及驗收等。
三、監督管理公司派駐本社區警衛執勤人員之執行社區管理業務,審閱執勤紀錄簿,考核其
工作績效及服務品質。
四、督導消防安檢工作與消防演習,督導社區公共安全,防範意外事故之因應與善後處理。
第二條
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章及大會、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
益,確實執行職務。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七月一日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如下列帳冊撤:
(一)管財務會計帳簿。
(二)公共設備資產清冊。
(三)各項雜項購置明細帳冊。
(四)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
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
時間與地點。
第四條
本會之服務範圍如左:
一.共用部分(包括景觀庭園、屋頂突出物、防空避難空間、消防泵浦室、台電受電室、發電機室、
地下水箱、化糞池、機械房及水塔等)
之管理維護事項。
二.公共機電設備(包括電梯及其機械、避雷設備、公共天線、抽水馬達
、發電機、警視設備、
消防設備、停車場設備.....
等設備) 之管理維護事項。
三.公共環境衛生(包括公共空間、庭園、花圃、門廳、樓電梯間、地上地下停車場、通道、排水
溝、垃圾處理等) 之清潔事項。
四.公共安全之維護(包括警衛、防盜、防火設備) 及本大樓非常時刻之有關機關聯絡事項。
五.公共服務事項(包括停水停電之預告、繳費及傳達等)。
六.管理費及公共負擔費用之收繳、支出、決算事項。
七.其他有關本大樓住戶遵守事項之管理及服務事項。
第四章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郵局儲金帳戶。
第六條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本大樓區分所權人或住戶應分擔本會左列費用:
一.經常管理費: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按每雙月二十號前繳交經常管理費。房屋每月收費每戶以壹千四百拾元
計算(60.62.68.70.78.80號一.二樓店面及A.B棟13.14.15樓之套房住戶以七百元),汽車
車位每車每月貳佰元,機車車位每車每月五十元,腳踏車車位每年年繳壹百二十元。
二.各戶水、電費及公共水電費由各戶自行負擔之。
三.臨時負擔費用:
本大樓公共設施之重大修繕、更新或增設等所需大筆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按其所持
有之房屋總坪數共同分擔。
第七條
各項管理費用,於每單月月底結算,翌月五日前公佈,由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於公佈後五日內逕
行向本會繳納,如有疑問得向本會查詢,若有異議應於公佈後五日內提出,否則以無異議論。
第八條
違反繳費義務之處理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
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得訴諸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和遲延利息及興
訟費用。
第九條
公共基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共基金費用之收繳,授權
管理委員會訂定。
第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如將其所有權轉讓,管理費與公共基金不得退還。
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負擔比例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
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十二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運用
一、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委任或僱傭、特定事務與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雜項費。
(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因出版社區專用書籍、藝文刊物等所需著作權費及出版事務費。
(八)經委員會決議住戶聯誼與慶典活動等費用。
(九)經委員會決議各項發包工程等費用。
(十)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二、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劃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五)大會決議支付之費用。
第五章 住戶公約
第十三條
為維護本大樓之安全美觀以及各戶之安寧健康起見,特定左列事項各住戶應共同遵守之:
一.住戶未繳基金或管理費者一律繳清後才得遷入或遷出,遷入時應主動至守衛室登記,並向管
理公司繳納管理費。不得拒付或拖延應繳之管理費用或公共分擔費用,否則本會得依本規章
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實施,並公告未繳者名單。
二.本大樓周圍上下及外牆面、樓頂露台及防空避難室為共同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
外觀使用,非經大會之決議,不得按裝鐵窗、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
廣告物或其它類似之行為。
三.禁帶笨重物件使用電梯,如有破壞電梯者,應負責賠償之。
四.禁止於室外堆積易燃爆炸或其他違禁物品或散發刺鼻氣味,以策公共安全。
五.禁止飼養危險動物或易吠叫影響噪音之動物,住戶應嚴格約束,勿使其任意至公共使用場所
或闖進其他住戶內,如於公共使用場所便溺者,應由飼養戶及時清除乾淨。
六.禁止在廁所內使用硬性不易溶化之紙張或於便器內亂拋煙蒂、茶葉、果皮等以免排泄阻塞。
七.禁止於本大樓四周外觀窗區及樓梯間、門廳等公共場所曝曬衣物,以免妨礙觀瞻。
八.禁止於樓電梯間、地下室停車場行人道上或其他公用空間,圈圍佔用裝設鐵門或堆置私物鞋
櫃、自行車或其他雜物,否則一概以廢棄物立即清除,並付費用。
九.各戶應嚴防火警、盜警,倘遇突發緊急意外事變時,全體住戶應共同協助搶救、緝捕、報警、
群策群力,務期消弭災患。
十.注意水電、瓦斯安全,各戶用電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並不得超過負荷用電,否則如因而損
壞變壓器或發生安全事故,須負完全責任。短、長期外出時將自來水、冷氣、瓦斯關閉,以
保安全。
十一.無論任何一戶之修繕倘必須通過或進入他戶屋內時,其住戶需同意其通過或進入。
十二.戶長需負起眷屬或施工人員違反本住戶公約之責任,若因而導致損壞者,應付回復原狀之責
任。
十三.住家不得在外部安裝招牌(店舖除外,但不得妨礙本大樓之安全與美觀,且經管理委員會同意
之)。
十四.不得在公共走廊或樓梯懸掛名(招)牌,並且不得隨意張貼廣告。
十五.本大廈屋頂設有共同電視天線,不得私自另架設其它天線,以免造成零亂現象。如有另設其
它天線之必要,應報請管理委員會統籌辦理。
十六.住戶私有範圍內之消防、瓦斯與洒水系統之管線以及火警報系統緊急廣播系統等,不得任意
更改、拆卸、阻塞,否則如因此危及本大廈之安全而產生損害時,除該住戶負擔賠償外,須
一切法律責任。
十七.不得在安全梯、走廊、樓層通道、住戶門口前、騎樓或其他公共場所與設施、預留空地等處,
堆置物品或鞋櫃,否則一概以廢棄物立即清除。
十八.不得在本大樓或各住家屋內燃燒冥紙,燃放爆竹,如因而發生安全事故,須負完全責任。
十九.不得以任何方式佔用公共區域或設施、走廊通道,以維公眾權益。
二十.本社區禁止加蓋任何型式之違章建築,室內裝璜整修,不得改變建築結構及外觀。
二十一.用戶不得私派管理人員工作,如有必要可洽管理委員會協助。(管理人員下班時間除外)。
二十二.本社區為高優質之住商混合大廈,一、二樓為商業用途,三樓(含)以上為純住家。本社
區內一律不得經營工廠、賭場、酒家、啤酒屋、指壓、按摩、賓館旅社、觀光理髮廳、KTV
廳中心、帳務催收公司或其它影響鄰居安寧與善良風氣之特種營業,否則本大廈管理委員
得逕予制止或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二十三.區分所有權人應於租賃契約書中載明上述禁止開設營業項目,否則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卅一條規定,提報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作決議。
二十四.租賃人應繳交身份證影本一份至守衛室存檔。(一、二樓應補租賃契約書影印本備查)。
二十五.若基於安全原因需在外部陽台裝設鐵窗或採光罩時,以不妨礙逃生緩降機空間之設備、各
住戶須一體遵行,以保持建築物之美觀及價值,若超出安全範圍經委員會提出警告,需於
一個月內改善,若不執行,管委會有權報請主管機關拆除之,其拆除費用由該住戶負擔之。
二十六.本大廈內不得聚賭、酗酒、妨礙住戶安寧及其他違法犯紀行為,否則本大廈管理委員得逕
予制止或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二十七.本大樓住戶家中卡拉OK、家庭牌聚、麻將、或有影響住戶居家安寧之情況,每日不得超
過晚上十一點,否則本大廈管理委員得逕予制止,並公告其住戶樓號與姓名,情形嚴重者,
將依本規章第九條第二款之四規定處理。
二十八.守衛室之公用電腦依管理委員會公告之管理辦法使用。
第六章 公共事務暨發包工程之管理
第十四條
管委會對於公共工程的發包應採公開資訊透明,公開招標,公開驗收為原則。
第十五條
管委會對於公共工程的發包開標,應以狀元紅大樓整體利益為最優先考量。
第十六條
本大樓在公共事務暨發包工程,皆需經過管委會會議中提案,於會議記錄中及發包工程公告中揭
示,始得施工,否則監察委員或住戶得提出糾正,立即停工。
第十七條
若依前述規定無法順利發包時,管委會得恰詢相關廠商三家以上之報價後,於次月會議記錄中及
發包工程公告說明。
第十八條
管委會得依總工程款十萬以上,要求總工程款百分之十五的保證金做為工程履約之保證,待工程
驗收無誤後無息退還。
第十九條
依規定發包工程完工時,須於次月管委會會議記錄中說明。
第七章
裝潢(修)、土木、水電施工之管理
第二十條
為維護本大樓之整潔與安寧,凡住戶進行裝潢(修)、土木、水電施工,均應遵守 下列規定:
一.每戶需至守衛室登記並繳交裝潢(修) 、土木、水電施工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整。
二.住戶及承包商做裝潢(修) 、土木、水電施工,需遵守管委會規定。
三.裝潢(修) 、土木、水電規劃施工,應確實瞭解建築結構及水、電設施、消防等系統配置之有
關資料(可向本會查詢閱覽)。
四.裝潢(修) 、土木、水電規劃施工應防止毀壞或污損公共設施,或造成環境污染或噪音等之損
害,如有損壞或污損公共設施,裝潢(修)
、土木、水電戶及承包商應連帶負修復及賠償責任。
五.裝潢(修)、土木、水電施工過程應注意工地衛生與安全,並自行負責材料、廢棄物清運,如
未清運本會得逕自代為詢工處理,費用直接由貴戶保證金中扣減。
六.施工完成後,住戶及承包商主動向守衛室報備,經勘驗無損壞或污損公共設施後,退還保證
金新台幣參萬元整。
第八章
汽車、機車、腳踏車停車位管理
第二十一條
為維持本大廈之安全及管理,汽車停車位之產權及使用權不得單獨出售或出讓、出租於非本大廈
內之住戶使用。
第二十二條
本社區汽車、機車、腳踏車停車位因場所有限,任何車輛均遵守本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汽車管理
本大樓停車空間所有權人,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本買賣停車空間平時不得隔間堆置物品或設置障礙物。
二.停車場汽車進出憑識別證,並貼於前面擋風玻璃上,或懸掛上,以利識別管理,車輛進出需
減緩速度,開近燈,輕按喇叭,以策安全。
三.汽車識別證若遺失、損壞,需補發者,請到管理室登記,並先繳交工本費每張五十元,納入
公共基金。
四.一車位以停一車為原則,如車主有兩輛車以上,應向本會登記,補發第二車進出憑識別證,
始可輪流停放,停放時不時越線或佔他人之車位。
五.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及進出管制,若有貴重物品請勿留置車內,否則不負保管責任,並嚴
禁在停車場內漏油、喧吵、亂按喇叭、開足引擎、熱車過久、或影響空氣品質。
六.本停車場內若因駕駛疏忽,而撞損他人車輛,需負賠償責任,不自行調解或調解不成者,由
本會協調處理,不得異議。
七.使用人若委託外人洗車時,洗車工人應先向本會登記。
八.關本社區停車場約定專用部份之損害修繕及保養均由各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者自行負擔。
九.若有親友要停住戶地下室停車位時,請先到管理室登記,以法定證件換臨時停車證後,始可
入地下室停車場,並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機車、腳踏車管理
一.本社區設有電動機車充電站,凡社區住戶均可免費使用,使用前須至守衛室登記取鑰匙開啟,
並善盡使用之責。
二.機車、腳踏車車位每年七月底前,管委會公告登記,依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抽籤決定,並
繳交進出卡片保證金及月租費,八月一日正式停放。
三.未中籤者,須於七月三十一日晚上十點前,憑進出卡片退還保證金,並將停車位空讓,不得
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強佔。
四.若有不遵照規定停放者,管委會將上大鎖,每開一次,開鎖費五百元,納入管理基金。
五.機車位月租費每月五十元,每兩月收費一次,腳踏車車位每年年繳一百二十元配合管理費搭
配繳費,納入管理基金。
第九章 社區、藝文、網路社區公佈欄及廣告之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大樓有六個實體公佈欄;二個社區公佈欄,二個電梯公佈欄,二個藝文公佈欄,一個虛擬網路
「狀元紅大廈全球資訊網」社區公佈欄。
第二十六條
凡公告於實體公告欄之各式文件,需經下列印章認證後始可張貼,住戶若發現未經認證章之文件,
皆可自行撕毀,並交由守衛人員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社區的實體公告欄文件認證章有下列四項:
一.法定公告章(木刻方形章,印有「狀元紅大樓管理委員會」字樣)。
二.藝文專用公告章(藝文文件皆適用)。
三.守衛室專用收訖章(管理公司文件、經任一委員確認許可使用)。
四.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職章,提供社區財務報表確認專用。
第二十八條
凡社區的實體公告欄各式文件需經上述印章認證公告張貼後,任何人不得任意加以塗改、污損獲
撕毀,否則經管委會通知後,須親自至管委會會議中說明,預期不到或拒絕說明者,後果自負。
第二十九條
本社區之虛擬網路社區公佈欄委由管理公司或站長發布公告,公告內容皆為社區的實體公告欄文
件認證後之備份張貼。
第三十條
舉凡任何廣告文件,未經管委會認證章確認,不得隨意張貼,各式廣告文件皆可於守衛室廣告專
用位放置,住戶自由取閱,守衛人員定時整理。
第十章 廚餘、垃圾分類與垃圾子車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區廚餘、垃圾分類與垃圾子車拖運均依照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區為維持本大樓四周環境的整潔,廚餘、垃圾子車開放時間規定如下:
一.每天早上六點三十分至八點三十分,晚上九點至十點為垃圾子車開放供住戶倒垃圾時間。
二.其他時間,若住戶需倒垃圾,請到管理室取垃圾子車鑰匙。
第三十三條
本社區垃圾分類桶,放置於大樓門口內,住戶應依垃圾分類項目,確實分類放置。
第三十四條
住戶丟垃圾與廚餘時,請確保垃圾袋內污水或污物,不影響各樓層地板、電梯、公共區等,若已
污染,務請自行清潔乾淨,否則管委會將公告其住戶樓層及姓名。
第三十五條
垃圾子車內依鄉公所清潔隊之規定,僅放無法回收資源性垃圾,若住戶無法配合,被取消垃圾子
車放置與託運,管委會將不予處理,住戶自行負責。
第三十六條
管理公司之管理人員應依契約規定,善盡管理之責,輔導勸阻及防範不依規定倒垃圾或廚餘之住
戶或非本大樓人士。
第十一章 意見反應與處理
第三十七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關於大會議案提案、一般管理意見建議與提案,皆需以文件提案形式、住
戶專用意見反映單、虛擬網路「狀元紅大廈全球資訊網」之住戶留言板,或參與管委會會議於臨
時動議中反映,否則管委會一概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
大會議案提案需有提案案由,連署人十人(不同身分證字號之區分所有權人)簽名,於每年三月
底前,送交管委會處理,否則管委會一概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條
平時之意見反應與提案建議,可填寫意見反應與提案建議紅色專用單,管委會於每月定期管理委
員會議中據實回應與公告或參與會議做臨時議案討論。
第十二章 電信通訊基地台
第四十條
本大樓屋頂避難平台預提供電信公司之電信通訊基地台使用,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後,始
得承租或使用。
第四十一條
若有三家(含)以上電信通訊基地台設置於本大樓時,管委會不得提有關經常管理費用漲價之議
案。
第四十二條
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之有關電信通訊基地台議案,管委會需協調該電信公司做好相當程度的
防護措施及公共安全,避免嚴重居家安寧。
第四十三條
若有國家級的有關電信通訊輻射影響人體之證實報告,管委會得以重大議案,召開臨時區分所有
權人大會,再議決承租與否。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大樓之住戶若有積欠管理費或相關費用未繳清之前,該繼受人(依法取得之人)需繳清前述積欠
款,由管委會確認無誤後,始得遷入,否則管委會將依法進行催討。
第四十五條
法定空地、屋頂避難平台、露台之使用,應遵守下列約定:
一.本大樓法定空地歸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大會之決議,不得
約定為特定人使用。
二.本大樓屋頂及避難平臺(不含十三、十四樓)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
第四十六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份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不得為章定專用部份: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份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章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它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份。
第四十七條
本規章對區分所有權人之受讓人、繼承人、管理人、承租人等具同等效力,承租人或使用人不遵
守本規章所造成的損害,應由區分所有權人 (即出租人) 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如有違反法令、本規章,或是在本規章之標的物件內有擾亂共同生活秩序的
行為時,經本會之決議,由主任委員會同守衛人員向該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提出必要之勸告,
指示或勸告該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應儘速採取改正措施。
第四十九條
如該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拒不改正時,管委會得經本會決議通過,取消其表決權,直至更正為
止。如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本規章;或有住戶或住戶以外之第三者對本社區之共用部分有
不法之行為時,為了阻止或排除其不當行為,管委會得經本會之決議,訴請主管機關或法院採取
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條
本規章未來有增訂、刪除、或修改,管委會應製作增訂、刪除、或修改條文表之文件,以利住戶
更新版本。
第五十一條
本規章之履行、修訂及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悉依公寓大廈管理章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版權宣告:
一、本規章所有文字圖片皆屬狀元紅管理委員會所有。
二、本規章依據相關法令與條例,參考台灣地區各著名大廈管理規章或公約範本,曠日費時,配合
狀元紅大廈管理現狀與實情所撰著。
本規約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經大會修正制定通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附件一 本公寓大廈之範圍
附件二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申報書
致狀元紅大廈管理委員會
茲申報有關取得及喪失狀元紅大廈區分所有權,資料如下:
一、 區分所有權標的物地址:台中縣潭子鄉興華二路
號 樓
二、 取得區分所有權者
姓名:
身分證字號:
電話:
三、 喪失區分所有權者
姓名:
遷往地址:
四、 區分所有權變動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取得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租賃或使用切結書
本人
承租(或借用)狀元紅大廈興華二路
號 樓 ,茲
承諾同意將遵守本大廈管理規章之規定事項,若違反前述規定得中止租賃或借用行為。
此致
狀元紅大廈管理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區分所有權會議出席委託書
本人
因事不克親自參加本大樓於 年
月 日召開之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特授權委託
先生(女士)代理本人出席,並行使本
人應有之權利。
此致
狀元紅大廈管理委員會
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
姓名:
(簽名並蓋章)
戶號:
號 樓 之
受委託人(與委託人關係: )
姓名:
(簽名並蓋章)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本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